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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奖惩管理办法

时间:2025-03-05

  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制定目的

 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营造“勤学、善思、笃行、创新”的优良学风,规范学生学习行为,激励学生刻苦钻研电气专业知识、提升专业实践能力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学校相关制度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适用范围

  本办法适用于电气工程学院全体本科生。

  第三条 基本原则

  坚持“立德树人、育人为本,奖惩分明、公平公正,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,教育与惩戒相统一”的原则,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习纪律。

  第二章 奖励机制

  第四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

  (一)学业优秀奖励

  1.专业奖学金:按学年评选,一等奖占班级人数3%,奖励1500元/人;二等奖占5%,奖励1000元/人;三等奖占20%,奖励500元/人,颁发荣誉证书。

  2.学习进步奖:针对学年学业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升30%及以上的学生,每学年评选一次,奖励300元/人,记入综合素质档案。

  3.核心课程优秀奖:对《电路原理》《电机学》等电气专业核心课程,按单科成绩排名前5%评选,奖励200元/人,激励学生夯实专业基础。

  (二)科创实践奖励

  1.参加“挑战杯”“电子设计大赛”等学科竞赛,获国家级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、1500元、1000元;省级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、500元、300元。

  2.发表电气领域学术论文、申请专利的学生,按期刊级别、专利类型给予500-3000元不等奖励,具体标准参照学院科创管理细则。

  3.获评“科技创新及发明优秀奖”的学生,奖励200-2000元/人,优先推荐参与校企合作科研项目。

  (三)集体荣誉奖励

  1.先进班集体: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数的20%,奖励200元/班,用于班级学风建设活动。

  2.学风示范班级:评选比例不超过5%,奖励500元/班,授予流动红旗,其班主任优先参与评优评先。

  3.优秀自习小组:针对集中晚自习表现突出的小组,每学期评选10个,各奖励100元学习物资。

  (四)其他专项奖励

  1.优秀学生干部(学业成绩达标且学风建设工作突出),按班级及学生组织规模定额评选,奖励300元/人。

  2.朋辈帮扶先进个人:对参与学业答疑、补考帮扶的学生骨干,按帮扶时长及成效评选,奖励200元/人。

  第五条 评选程序

  1.每学年9-10月启动评选,学生个人或班级自愿申报,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2.学院学工办、教务办联合审核申报资格,结合学业成绩、考勤记录、科创成果等形成初选名单。

  3.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,接受师生监督。

  4.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院领导小组审定,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,奖金通过指定账户发放。

  第六条 申报条件

  1.拥护党的领导,遵守校纪校规,无违纪处分记录。

  2.学业成绩达标:专业奖学金要求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,学习进步奖需满足排名提升要求。

  3.考勤合格:一学年内旷课累计不超过6学时,晚自习出勤率不低于95%(特殊情况按规定请假除外)。

  4.积极参与学风建设相关活动,无学术不端行为。

  第三章 惩戒机制

  第七条 课堂纪律惩戒

  1.迟到、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旷课计;一学期累计旷课12-17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18-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24-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;4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  2.课堂上使用手机、吃东西、喧哗等扰乱教学秩序的,由任课教师予以批评教育,扣除课程平时成绩5-10分;情节严重者,按旷课1学时处理,全院通报批评。

  3.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、作弊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,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,取消补考资格,需重修;作弊者同时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,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
  第八条 自习纪律惩戒

  1.未按规定参加集中晚自习,迟到、早退累计3次按1次旷课计;一学期累计缺勤5次及以上,取消本学期各类评奖资格,由辅导员进行约谈。

  2.晚自习期间从事与学习无关活动(如游戏、追剧、喧哗等)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,全院通报批评;累计2次者,扣除综合素质测评分数2分。

  第九条 学术不端惩戒

  1.抄袭作业、实验报告的,首次给予批评教育,要求重新提交;累计2次及以上,该课程平时成绩记为零分,全院通报批评。

  2.论文抄袭、篡改数据、伪造科创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,一经查实:

    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处分,撤销相关成果及奖励,追回奖金。

    情节较重的,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,暂缓授予学位。

    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直至取消学位授予资格,记入学术不端行为数据库。

  3.学术不端调查处理遵循“实名举报、证据确凿、程序公正”原则,被调查人需配合调查,拒不配合者加重处理。

  第十条 其他违纪惩戒

  1.班委瞒报考勤数据、协助他人舞弊的,取消当年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,全院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
  2.无故缺考、重修课程累计3门及以上的,由学院约谈学生及家长,制定学业改进计划;连续两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及以上,按学校规定进行学业预警,直至留降级处理。

  3.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,学院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。

  第四章 附则

 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处理

  1.学生因疾病、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与学习的,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批准后可免予相关惩戒。

  2.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优异,学业成绩显著提升、无违纪行为的,可在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处分,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。

  第十二条 监督与保障

  1.学院设立学风建设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,接受师生对评选不公、违纪违规等情况的举报。

  2.参与评选及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需秉持公正原则,严禁弄虚作假;如有违规,按学校规定追究责任。

  3.本办法涉及的奖金、惩戒记录等,由学院学工办、教务办存档管理,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、升学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。

  第十三条 解释权与生效日期

  1.本办法由电气工程学院学工办、教务办联合解释。

  2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气工程学院

  202535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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